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2-10-03 23:18:43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①机动车灭失的。②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③因质量问题退车的。(3)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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