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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1:47:00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 中华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30625724A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本标准依有线广播电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收视费用,指基本频道收视费用、装机费、复机费及移机费。第3条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以下简称系统经营者)之基本频道收视费用每户每月以新台币(以下同)六百元为上限。系统经营者不得对同户分机另收基本频道收视费用。系统经营者认为前项基本频道收视费用不符成本者,应检送经会计师签证之相关文件,申请直辖市、县(市)核准。直辖市、县(市)认为系统经营者之申请有理由时,得不受前项基本频道收视费用上限。于主机装机后设置者为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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