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0:07:10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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