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0:35:52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第四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