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0:27:06
善意第三人是这个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一般是指,在合法交易的过程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有: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的制度。(二)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三)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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