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0:28:34
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面积等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面积等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六)法律,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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