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3:29:36
对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审查。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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