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3:28:50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关于实施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理[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和延迟报废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和越野车)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查两次。20年以上的,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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