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20 14:54:01
盗窃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不存在触犯其他罪名的前提,成立牵连犯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更无所谓盗窃行为吸收使用行为即成立吸收犯之立论;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是对事后的行为不处罚,而是指先前的行为已经包括了事后的行为,事后行为的性质已经在对先前行为的评价中得到了评价,无需再行评价。【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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