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7 19:23:02
法律分析:有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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