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6 12:57:44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取回权。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期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1、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买受人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甲享有取回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2、甲取回权的阻却;即使乙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的75%以上的。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3、取回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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