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5 20:41:40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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