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5 19:20:37
一、房产遗产继承程序。案情。张-成与潘-英夫妇生前拥有房产9间,1999年1月17日,夫妇二人将其房产赠与给其长孙张-军6间、次孙张-利3间,并办理了公证。2002年10月15日、2003年6月14日,张-成与潘-英夫妇相继去逝,其赠与的房产便由张-军和张-利二人管理使用。现该处房产处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张-军、张-利二人便欲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却遭到了其叔叔(系张-成、潘-英夫妇之子)张-其、张-华二人的阻止。张-其和张-华认为其作为儿子,对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该房产应归其继承,父母不应将其财产送给张-军、张-利。为此,张-军、张-利二人将其叔叔张-其、张-华诉至,请求确认该争议的房产归其所有。评析。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应归谁所有,存在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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