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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17 15:43:04
【基本案情】1998年5月25日,史xx、蔡xx、许xx、许xx、吴xx五人签订《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纪要》,由上述五人共同出资成立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由史xx出资12.75万元,占公司的51%。蔡xx出资5万元,占公司的20%,许xx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许裴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吴xx出资2.25万元,占公司的9%,并由史xx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xx任公司经理。1998年6月,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2000年1月,史xx、许xx、许裴、吴xx四人与蔡xx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史xx等四人以人民币180000元转让金将他们四人在钦州奥通公司所占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蔡xx,钦州奥通公司由蔡xx个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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