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7:37:43
案情:清偿合伙债务后,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遭拒绝。刘某近几年做生意挣了一笔钱,其他几位搞技术的朋友便和他合伙注册了一家技术工程经营部,大家分工不同,积极参与经营部的经营。按照合伙协议,对外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虽然大家干劲十足,但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部资金周转不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大家纷纷想办法筹措资金。刘某的一个大学同学了解到刘某的难处,提出可以向该经营部提供借款。2007年6月12日,刘某代表该经营部向其同学借款人民币10万元,经营部出具借款收据,加盖经营部公章,并注明该款项用于经营部经营,三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上,出借人便要求刘某还钱结果:支持原告追偿合伙债务。经了解事实,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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