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7:00:17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第三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第五十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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