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6:59:15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娄山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案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xxx)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级人民于xxx年7月3日作出的(xxx)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于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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