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5 23:07:16
主观病历是否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客观性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制这些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对于这一点是没有争议主观性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指的是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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