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6 17:12:40
公共生活、资源和设施的使用权属于所有公民,政府应保障公民平等、便利地享受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保障劳动、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养老等权利。国家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权利中,人人平等享有使用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公共资源包括水域、森林、草原、矿藏、公路、铁路、航道、民用航空场、电力、水利、通讯和广播电视等资源。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图书馆、卫生院、公厕、市场、公园等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这些资源和设施,保障公民的使用权。政府还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效能,降低使用门槛,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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