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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6 15:43:07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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