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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6 16:04:36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10日7时35分许天气: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张,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号小轿车。车主:张,住址:北京市。李,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张驾驶京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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