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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6 15:23:19
(一)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二)妥善保管寄存物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三)亲自保管寄存物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寄存物。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第三人对寄存物主张权利时的返还和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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