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6 15:26:5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业主有管理权,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同管理权范围有哪些。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