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20:14:43
(1)、封存和复印病历。病历资料是整个医疗行为的原始记录,是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所谓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两大类。客观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2)、封存现场实物。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应当提出与医方共同对现场实物按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封存后再由医方保管。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卫生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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