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23:24:52
《邮政法》第八十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邮政法》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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