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9 05:03:09
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 夫妻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即首先是执行被执行人明确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足时也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情形应当分别处理,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直接可以采取变卖、拍卖等措施以偿还债务。对第二种情形的执行,涉及执行中难点,即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主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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