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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9 02:07:47
事实婚姻关系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能否执行。[案情];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68年4月4日生,傣族,个体工商户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务农号。案外人王某某,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务农。1999年1月17日,陈某某因经营歌舞厅和旅社业流动资金不足,向贺某某借款人民币56000元,定于同年6月30日内一次性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贺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01年6月19日向临翔区法院申请支付令。临翔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向陈某某发出支付令,要求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贺某某欠款人民币56000元。支付令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了法律效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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