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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9 06:11:24
法律分析: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可知,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包括两种,一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所以,商标局可以作出无效宣告。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如下:一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三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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