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3:21:40
一、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1.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院等级差别决定了医疗水平的不同,因此,对常见和少见疾病的诊断处理所造成的结果,应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此外,需要兼顾专科技术水平,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2.医疗当时水平原则.是指在鉴定某一医疗纠纷事件时,应以医疗活动发生时的医学水平为基准。不能用发展了的医学理论和技术对原有技术水平进行鉴定。这里强调的是事件发生时的医学水平。地理范围的差异可作为辅助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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