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3:04:22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2条)。(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2-1204条)。(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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