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07:13:54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5、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一、哪些情况下会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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