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08:14:27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初次和再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为准。做到省级鉴定后,基本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就已经到头了。中华医学会是很少受理对方上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无论患者及其家属对接到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满意。如果没有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就不能够“推翻”这一份鉴定结论了。如果这份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不利的,将会在日后的诉讼和调解中成为障碍。即便是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很大的努力,做出了一份对自己很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由于两个鉴定出自两个不同的“鉴定体系”,相互之间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只能够希望法官采纳对自己有利的一个鉴定结论,我们是不能够“否定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这是一个对我们十分不利的因素。比如:鉴定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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