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4:17:09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五十条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前款情形,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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