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2:48:13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也是侵权行为法里最古老的归责原则之一。在早期的成文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称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替代加害责任原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和发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要主观上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德国学者耶-林曾就过:“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这显然地告诉我们,一个人只须为自己由于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导致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人们终于可以从加害原则的阴暗下走出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