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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8 15:22:18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审结一起不服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为第三人王某颁发的邳集体土地使用证。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告作为邳州市炮车镇敦集村村民,在其位于本村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五间及院墙。1991年8月4日,原告与所在村组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空闲地)有偿使用合同书。1995年,原告全家迁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后第三人搬入原告房屋居住至今。2003年6月10日,被告某市为第三人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8月9日,邳州市炮车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为第三人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7月26日,邳州市建设局以颁证程序违法,以及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房屋产权纠纷为由,作出《关于注销第01111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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