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1 04:08:10
法律分析: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其中也就包括了监听嫌疑人电话。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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