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1 04:09:32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还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不能仅凭数量,将量刑活动机械化、简单化对毒品数量已达到原来掌握的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初次犯罪即被抓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后果的。2、抓获时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加上被告人坦白交待后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标准的。3、毒品大量参假,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极低,没有其它从重情节的。4、因特勤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5、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但是刑事责任分散,难以区分主从犯的。6、因同案人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能确定的。7、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其中罪行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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