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23 22:17:56
【案例】 工商银行与某公司1999年元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某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开发房地产,期限2年。该公司以其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此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截至合同终止日,某公司却不能如约还本付息。某公司早在2000年10月10日领取了该抵押在建工程的产权证,并拒绝与我行共同重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某公司这种行为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吗 【笔者认为】:工商银行与某公司的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工商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某公司又以其在建工程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期房登记。这说明既有借款合同,又有抵押合同,而且依照我国法律、行规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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