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19:28:3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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