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19:24:58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欺诈等八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新《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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