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19:28:46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调解书中有子女抚养的内容,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如一个月、三个月等)就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减抚育费提起诉讼呢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呢有的法官认为,对于该类案件,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因为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由法院的生效文书刚刚固定,当事人不能在短期内提起诉讼,如果认为确有改变之需要,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起动再审程序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其错误在于混淆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区别,依职权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因为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的条件,其诉权就应得到法院的保护,既使是滥用诉权,立案时也无实体审查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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