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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5 05:30:55
损坏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最高检、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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