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23:19:47
律师分析。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因建设方拖延而迟迟不能办理结算,有部分施工企业认为,工程没有办理结算,则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之后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但是在此期间内只要持续主张,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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