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21:39:52
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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