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5 00:29:05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除非符合特定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则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此外,第四十条还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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