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20:48:55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生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ZI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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