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20:34:33
一、报废标准相关标准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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