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4 22:47:27
夫妻离婚前,如果以双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或者以一方名义所欠,但事后经对方追认,或者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婚前债务由谁负责偿还。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