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5 03:57:05
一、社保部门能否因员工使用假身份证而否认工伤保险关系。1、不可以,只要用人单位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不影响其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和社保机关不能以其用假身份证为由拒付其工伤保险待遇。2、虽然职工使用假身份证(包括假冒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作为用人单位员工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3、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所报的身份信息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可以认定职工与社保机构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虽然用人单位在员工人职时未能发现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但考虑到单位已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职责,因此不能以用人单位未能发现员工假冒他人身份就否定职工与社保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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