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05 10:23:00
《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解答了上述问题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而不移除侵权内容共四种情形,相应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则毋需承担侵权责任。为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提供侵权证据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该法定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该项法定义务是指: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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